LU周刊15期|一篇看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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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导语
《LU周刊》每周一次关注环境、健康、安全领域的法律与技术问题。
《LU周刊》为你总结上一个七日,愿你开启元气满满的下一个七日。
友情提醒:本栏目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1 为什么《恶臭标准》需要进行修订呢?
这是《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恶臭标准”)自1993年颁布以来第一次修订。
宏观原因
二十五年来中国民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环保行政监管的尺度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恶臭作为一类扰民性质极强的污染物,1993年颁布的《恶臭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目前人们对洁净空气的需求,以及环保行政监管的要求。
根据全国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统计,2017年全国恶臭/异味投诉占所有环境问题投诉的17.5%,2018年 1-6月恶臭/异味投诉占所有环境问题投诉的比例为 21.1%,仅次于噪 声居第二位。
以天津市为例,自2006 年以来恶臭投诉占所有环境投诉的比例逐年递增,2014年恶臭投诉占所有环境投诉比例的31%,超过噪声成为第一投诉源。
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对恶臭的投诉也已占环境投诉的 30%左右。
在某些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地区,甚至90%的环境投诉都来自恶臭问题。
微观原因
《恶臭标准》的基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以及相关污染物监测标准均已被修订。
2 恶臭包括哪些污染物?
与挥发性有机物相似,恶臭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化学物质,而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1]。
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气味的物质达到 4000 多种。
常见的恶臭物质包括硫化氢、氨、醛类、酮类、醇类、酯类、有机硫、 有机胺、有机酸类、芳香烃类、萜烯类等。
这些气体具有嗅觉阈值低、气味明显的特点,导致恶臭污染的发生。
3 恶臭污染来源于哪些行业?
我国恶臭污染来源广泛,既包括点源,也包括面源、体源;既包括固定污染源,也包括无组织排放源。
点源包括化工、石油炼制、制药、涂装、造纸、食品加工、香精香料等工厂企业。
面源、体源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市政设施。
4 《恶臭标准》适用哪些排污单位?
1993年《恶臭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此次修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5 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有哪些?
1993年标准规定了 8 种恶臭污染物(氨、三甲胺、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的一次最大排放速率限值、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此次修订仍然保留了8种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限值,但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污染浓度限值,而且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此外,此次修订删除了“无组织排放源“的定义,改为监控“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6 如何控制和监测这些控制项目?
恶臭并非由一种化学物质组成,因此,除了8种恶臭污染物之外,臭气浓度综合反映了异味对人的干扰程度。
臭气浓度的监测很有特点,人(嗅辨员)作为一种检测手段参与到了检测过程中。
臭气浓度的数值是“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此次修订将臭气浓度收紧了,将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修订为20,将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1993年标准中臭气浓度定义为“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 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由于“刚好无臭”为主观描述,无法确定衡量标准,因此将该定义修改为“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该定义与已颁布的《恶臭嗅觉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HJ 865-2017),《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保持一致。
7 《恶臭标准》都修订了什么内容?
取消了标准分级
由于人对于恶臭的嗅觉感受不会因为大气环境质量分区而不同,此次修订为了公平起见,取消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实现了统一的标准要求。
收严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
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更新了监测要求
增加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概念
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8 《恶臭标准》与其他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恶臭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各类固定污染源,同时是适用于全国的基本控制要求。
如其他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则按其规定执行。
例如《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标准中规定了氨的排放限值,则优先执行这两个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氨的排放限值,不执行《恶臭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对《恶臭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恶臭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9 与恶臭污染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10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污染防治义务
此次修订增加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概念,并对其污染防治义务进行了规定: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同时符合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和表2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的限值要求。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或服务活动,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 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若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安装恶臭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其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注:本文引用的内容均来源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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